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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表日期:2013年06月05日 09:57 文章编辑:sisadmin 浏览次数:

鲁东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两级。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或院部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咨询、监督、评估和指导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25-30人组成,由学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及其他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干部和教授兼任。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和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教务处组织推荐,经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根据需要,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下设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两个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八条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由5-11人组成。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院部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院长(主任)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担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教职工民主推荐,经院部领导同意,由院长(主任)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学校或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如长期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有其他不适宜继续任职情况者,解除聘约,并按第五条或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补充和聘任新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定期进行调研,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咨询,为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审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提出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意见。根据需要提出制定或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以及教学大纲的建议,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审议课程建设规划,指导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及双语课程评选,审查课程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重大教学建设措施,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材建设立项评审和验收,推荐出版自编特色教材,指导优秀教材评审。

第十六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进行咨询,审议学校教学改革方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教改立项评审、结项验收及教学成果评奖等。

第十七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教学评估工作方案,指导教学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对实践教学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加强与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联系,指导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机构,应对本单位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院部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等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或审议。

第二十一条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单位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设置、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运行、教学评优、教学成果评奖等)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单位教学管理体制以及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或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学校或院部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第二十四条学校或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学校或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学校或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重要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五 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我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顺利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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