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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3年06月28日 09:50 文章编辑:sisadmin 浏览次数:

鲁东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2005年2月)和《烟台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烟师院字【2003】86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医院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立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时算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以院(系)为单位集体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并说明请假时间,否则以旷课论。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作无故未到校处理。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各院(系)教务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的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校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报到情况,并附上请假、未到校的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标准学制、弹性学制、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八条 我校将学生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一般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规定为标准学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3年,依此制定本科、专科专业培养计划。

第九条以标准学制为依据,学生的在校修业年限可实行浮动,即为弹性学制。根据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额定学分的不同情况,四年制本科弹性学制为3至6年,专科专业弹性学制为2至4年。学生毕业时修业时间按实际起止年月记载,学制均以标准学制计。因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的,均含在弹性学制时限内。

第十条 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前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提前毕业申请,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向所在院系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我校专业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和实践环节。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实践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和设计等。

第十三条 学分和学分绩点。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以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原则上规定如下:

(一)理论课(含实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体育课一般以16至18学时计1学分,每门课程学分数为整数;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学分数一般以教学周数计,一周计1学分。

(二)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优秀或A

4.0

80~89

良好或B

3.0

70~79

中等或C

2.0

60~69

及格或D

1.0

59分以下

不及格或E

0

(三)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

公共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以及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课、专业实习、劳动课等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只算学分,不算绩点。

第四章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通过选课,可获得课程的修读资格,即学习和考核资格。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能选课。

第十五条 选课。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及选课限制说明进行选课。有先修课程时,应先选修先修课程,再选修后续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分别开课的,应同时选修。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选课手续。选课工作结束后,将不得再作任何更改。如确属选择不当而需要中途退课者,征得导师同意,主管院(系)领导批准,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

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含第二专业课程)的学分数一般应达到20学分,最低不得低于15学分,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以前学期平均绩点大于等于2.0者,可超修2个学分;大于等于3.0者,可超修4个学分;达到4.0者,可超修8个学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第十六条 免修。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在课程开设前一学期末的最后两周向院(系)申请免修(每学期只能免修一门),经院(系)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审查、备案,并于下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参加院(系)统一组织的课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准予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体育课原则上不能免修,确实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坚持上课,可上一定的体育常识和保健课程。

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应跟班学习。

第十七条 免听。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课程开始两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免听该课程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但必须向任课教师提交自修计划、读书笔记或报告,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的统一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免听自学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视为正考不合格。免听仅限于某些必修课程。

政治理论课、教育理论课和实践性课程不能申请免修或免听。体育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十八条 考核。学生选修的所有课程都要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每学期,学生所在院(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认为成绩有误,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复查,并填写《查卷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教务处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所在教研室主任对试卷进行复查。

学生自学的课程,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主管院长(系主任)审定(统考课程由教务处审定)。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考核时间,应经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课程的考核一般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考核成绩为主,可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通过平时听课出勤、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70%。

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记分。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其余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期末总评成绩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二十一条 成绩换算。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50分。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跨校修读的学生必须由所修读学校教务处提供成绩登记表,取得的成绩(学分)由本校承认后,即可记入成绩表。全国、全省统考课程必须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否则无效。

第二十三条 师范生毕业实习成绩由“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两项合并记载。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参加学校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者;

(三)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实验者;

(四)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实验报告者;

(五)实验课不及格者;

(六)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省(直辖市)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竞赛、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者,由学生申请,院系汇总申报,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记载一定的选修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八条对于考试作弊者,学校根据《鲁东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大校发[2006]26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确实因统分、登分等问题出现成绩有出入的情况,由任课教师填写《鲁东大学学生成绩变更、增补申请表》,院系分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本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鲁东大学查卷申请表》,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方可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指派有关教师和教学干事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公共课须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以上程序进行查阅。查阅试卷只对得分进行累计,不得重新批阅试卷;若确对试卷批阅有异议,须经教务处批准,组成审阅专家组,对试卷重新批阅。经申请查卷后,确系教师评判有误,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注明情况报教务处修正备案。根据实际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一日内凭急病病历和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申请缓考,须由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批准缓考的学生作自动放弃正常考试论处,但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安排的考试。

缓考成绩以实得成绩记分,缓考成绩不及格,视为补考不及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一条 补考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除毕业学期,凡符合补考规定的,允许补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做结业处理,符合补考规定的,允许在毕业后一年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必须在规定的延长学制年限内重修该门课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不符合补考规定,不准正常补考:
1、考试作弊者;
2、考试旷考者;
3、考试成绩(不包括平时成绩)不足40分者;
4、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三分之一学时者。
(二)补考要严肃纪律,保证质量,不得降低要求。
各科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补考时间、考场安排、监考、阅卷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十二条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有实验、实践等环节的课程,如果实验、实践环节不及格者;

3、补考成绩不及格者;

4、考试作弊者;

5、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二)重修安排及考试:

1、学生重修,须履行报名手续。

2、学生可根据学校每学期的教学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听课班级,一般随下一年级相应学期重修,也可随其他学期的同一课程重修。如果学生的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存在部分时间冲突,为保证其一而造成缺课的,须提前书面向任课教师说明,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部分内容,否则,按缺课学时记旷课时数。

3、重修成绩按实际得分计,并注明“重修”字样。应重修课程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4、对已批准列入应届毕业生名单的学生,其无机会参加正常重修的不及格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校于5月上旬统一安排毕业前重修考试;

5、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应随下一级学生或院(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并报教务处审核。

(三)学生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重修学习费。

第三十三条重考

(一)学生对已获得学分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考一次,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为该课程成绩。重考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重考时间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一年后进行,要与开该门课程的年级同时考试。重考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审批手续。重考须交一定的考务费。

(二)已经毕业但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因为平均绩点达不到授予学位标准,可由本人在离校两年内(但自入学时算起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提出申请、教务处同意,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重考相关课程,学业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后,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学位,补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有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七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学生修读课程,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实践、设计、军训等均应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导师负责。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必须重修。

第三十八条 在校上课的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学时。毕业班在撰写毕业论文期间,每天按3学时计算;在毕业实习、野外实习、公益劳动、军训和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缺勤一天按4学时计。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应该重修。

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必须重修。

第四十条 凡是注册修读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11—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五)旷课达1—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入校学习后,一般不能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

(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的某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我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向省教育厅写出书面请示,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二)我校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回函后,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批准后,将文件抄送拟转入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由拟转入学校报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得到批准的,由学生的接收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将同意接收学生的文件抄送我省教育厅和我校后,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三)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必须征得我校同意,并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学年开始前由转出学校将其政治、健康材料、录取简明表及学业成绩寄我校教务处,否则不予办理。

第七章 选专业、转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学科大类(院系)招生的学生,入学后平台课结束所在学期根据学校选的专业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并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四十五条根据学分制实施方案规定,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学生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休学、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不得提前复学。

(五)停学前取得的学分有效。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到所在院(系)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上有关证明,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停学的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递交复学申请,经院(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五十二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含休学)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时因政治或身体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生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本规定对学生的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做退学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具体处理程序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其以上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将退学学生的学习成绩表打印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并注明退学时间。

第五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获得毕业论文(设计)学分,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必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经学校同意,可在两年内,重修不及格课程。全部课程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延长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未能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发给肄业证书。经学校同意,可在两年内,修完以前未修课程、重修不及格课程。学完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发给毕业证书,仍有不及格课程发给结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延长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所修学分超过总学分四分之一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如果所修学分超过总学分四分之一,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后两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二专业、双学位

第六十六条 学有余力、成绩优良、已获得第一学年规定学分且确定专业的学生,可以修读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作为副修专业,即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具体原则执行学校第二专业、双学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鲁东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下一条:我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顺利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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